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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合资新设路径进行混改的审批流程探究——20200108

发布时间:2021-01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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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央国企混改时都会疑惑,通过新设的方式进行混改,是走新设投资的投资流程还是走混改流程;是否能有法律依据、实践依据等。针对诸如此类问题,我们进行做简单探讨和解答如下。


根据《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》(国资产权〔2019〕653号)基本操作流程的要求: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,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:可行性研究、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、履行决策审批程序、开展审计评估、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、推进企业运营机制改革。以新设企业、对外投资并购、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,履行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。


另根据《关于印发<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>的通知》(京国资发〔2019〕15号)履行审批程序的要求,通过产权转让、增资扩股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应当按照《关于贯彻落实<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>的意见》(京国资发〔2017〕10号,以下简称10号文)履行审核程序;通过投资并购、出资新设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应当按照《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》(京国资发〔2017〕29号)、《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》(京国资发〔2017〕30号)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。


以北京市为例,实际上混改立项(或称之为初步方案、预案、可行性研究)审批通过后,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混改,需要走不同的流程:


1、非上市产权转让、增资扩股实施混改按照我市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32号令的意见履行审核程序,即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混改“清审评”+“挂牌交易”;


2、通过投资并购、出资新设方式实施混改的按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履行审核程序,即各企业集团的股权投资操作细则、指引;

从操作实践上看,联通和网宿科技合资新设+员工持股等案例提供了实践支撑。众多企业通过混改并采用新设路径混改从而实现员工持股,即通过走混改的路径,加速审批流程,实现员工持股等诉求。

(作者:和君国有资本与国企改革研究中心 韩欣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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